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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7 附注:着录档案中需要解释和补充的事项。 3.2 文件级目录(1).dbf数据库结构与着录格式 3.2.1 文件级目录(1).dbf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见表2) 文件级目录(1).dbf数据库结构及字段一览表 (表2) 注:“字段名称”指该字段的显示名称,“字段名”指数据库中的实际存取字段名称,字段类型中D为日期型,C为字符型,N为整数型。 3.2.2 文件级目录(1)字段着录格式 3.2.2.1 着录项目选择:档案馆代码、档号、题名、责任者、成文日期、控制符为必须着录项目。其他着录项目为选择着录项目。 3.2.2.2 档案馆代码:同3.1.2.2 3.2.2.3 档号:同3.1.2.3 3.2.2.3.1 全宗号:同3.1.2.3.1 3.2.2.3.2 目录号:同3.1.2.3.2 3.2.2.3.3 案卷号:同3.1.2.3.3 3.2.2.4 题名:文件标题中有副题名的按原文照录于正题名,没有题名或题名含义不清的,依据其内容拟写题名并加“”号填写在目录中。在正件与附件作为1件时,如果正件题名不能反映附件内容,可在正件题名后录附件题名并加()。 3.2.2.5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责任者可以是一个机关或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也可以是几个机关。 3.2.2.5.1 个人责任者一般只着录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着录与文件相应的单位、职务、职称,并加“()”。 3.2.2.5.2 团体责任者必须着录全称或不发生误解的通用简称,同一团体责任者的名称前后着录应一致。 例1:“中国共产党宁夏自治区委员会”或“宁夏自治区党委”; 例2:“宁夏自治区交通厅”; 例3:“宁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宁夏自治区科委”; 例4:“宁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或“宁夏自治区妇联” 以上不应简称为“区党委”、“区交通厅”、“区科委”、“本会”等。 3.2.2.5.3 责任者有多个时,最多着录三个责任者,其中列居首位的责任者及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着录,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各责任者之间以“;”号相隔。 3.2.2.5.4 未署责任者或原责任者不完整、不准确时,应着录考证出正确的责任者,并加“”号。 3.2.2.5.5 会议文件责任应写明会议全称、举行的届次数。 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2.2.6 成文日期:是指文书、信札为发文时间,决议、决定、命令、法令、规程、规范、标准、条例等法规性文件为通过或发布时间,条约、合同、协议为签署时间。 3.2.2.6.1 文件形成时间由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4位表示年度,第5-6位表示月份,第7-8位表示日期。 例1:某文件形成时间1981年8月24日。 应着录为“19810824”。 例2:某文件形成时间为2002年12月9日。 应着录为“20021209”。 3.2.2.6.2 文件时间不完整,或考证不出年份的,或部分时间字迹不清的,应考证出大致年份,着录该年代的起始年份,月日缺少或不清部分以“0”补之。文件未署形成时间或所署时间有误者,应着录考证出的准确的文件时间。 例1:某文件所署形成时间1965年10月。 应着录为19651000 例2,某文件所署时间为五十年代,其缺少月日并无法考证。 应着录为19500000 例3:某文件未署时间,经过考证为1954年1月1日。 应着录为19540101 3.2.2.6.3 由若干份文件为对象着录一个条目时,着录其中最早文件时间。 例:某文件组合有1951年6月8日;1952年7月15日。 应着录为195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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