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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Archives Acadermy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英文缩写为:AAN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区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区性、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区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在自治区档案局,接受中国档案学会及业务主管单位宁夏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驻地设在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5号,邮政编码75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科技及管理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

(三)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自治区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研究工作;

(四)对自治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

(五)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六)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

(七)在会员中评选和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

(八)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的咨询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仲裁、专业职称资格评审及其它业务项目;

(九)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档案学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者;

2、从事档案工作虽不满三年,但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3、热心于学会工作或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

4、从事其它专业的人员,对档案学研究有成绩或对档案事业有较大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1、自治区各市档案学会是本会当然的团体会员

2、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有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者或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是中国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本学会会员个人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中国档案学会的会员调来本区工作者,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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