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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20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800元,事业及其它团体会员每年4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经本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发现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之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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