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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档案学会章程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20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800元,事业及其它团体会员每年4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经本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发现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之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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