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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档案学会章程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利用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2日宁夏档案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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