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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央决定宁夏省撤销。在宁夏省撤销后不久,国家民委党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于1954年10月向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中央经过慎重考虑,于1956年2月正式提出了在甘肃省东北部回族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的倡议,指示有关方面认真酝酿和研究。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 为了加快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步伐,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由刘格平等11名委员组成。11月5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党政群组织机构等问题,开始进行各项筹备工作。1958年3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委由北京迁到银川办公。1958年6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由15名委员组成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任命刘格平(回族)为主任,马玉槐(回族)、吴生秀为副主任。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后,担负起了自治区的行政领导工作,先后召开了四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15项议案,在领导全区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确定自治区机关的机构设置、研究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加强对基层普选工作领导及选举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刘格平(回族)为主席,马玉槐(回族)、吴生秀、王金璋、王志强(回族)、马腾霭(回族)、郝玉山、黄执中为副主席,李景林、马信(回族)等35人为委员。至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宣告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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