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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1、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保障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2、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投入,采取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分级投资的办法,确保档案馆库等基础设施和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切实改善,使档案事业与我区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加强对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各地信息化建设规划。各级档案部门要争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将档案资源建设与国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结合起来,与电子政务建设结合起来。
健全完善对市、县(区)国家档案馆的综合评估和单项考核机制,开展机关档案室评优创先活动,切实加强对档案事业的宏观管理,促进档案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有效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加强通联队伍建设,充分借助各类媒体,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结合“五五”普法活动的开展,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宣传条例》,继续深化档案“一法一例”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增强社会的档案法律意识。
4、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深化“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机制和环境,使干部职工在档案部门工作安心、尽心、专心、全心,加大各级档案部门领导人才的建设力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在任职期间,必须参加自治区档案局组织的在职脱产学习,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加强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全区各级档案部门中,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倡导“学习型人才”的培养,使档案人员的知识更为多元化;注重在中青年档案人员中选拔、培养一批在我区档案事业发展中起带头作用的创新型人才、复合型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坚持“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制度,“十一五”期间,各级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90%;加强档案工作者的思想作风建设,培养一支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较高综合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
5、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全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落实保障机制。各级档案部门制定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时,在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基础上,要围绕全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去筹划、去规划。同时,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全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各个年度、各个岗位,群策群力,尽职尽责,加强运作,务求实效,确保全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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