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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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提出工作人员的岗位教育及继续教育要求
6.2.4
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和奖惩规定

6.3 展品征集移交制度
6.3.1
根据展览主题,向社会广泛征集档案、资料及其他形式的展品口
6.3.2
对所选用的展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 选用展品登记表》 见附录A 的表A.1 )
6.3.3
展览结束后,将展品移交给保管部门妥善保管,移交时要填写《展品移交清单》 (见附录A 的表A.2 ) ,一式二份.

6.4 展品管理制度
6.4.1
建立展品总登记账(见附录A 的表A.3 ) ,详细登记每一件展品,准确描述其珍贵程度、利用情己、完整情况等各方面特征.
6.4.2
展品展出应符合有关档案开放、著作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6.4.3
展品应保持历史原状,对内容和形式作出人为改动的,应予以注明,严禁伪造.
6.4.4
复制品、仿制品应加标注,并与原件分类登记,注明参见号.
6.4.5
展出档案原件应有严格的防护措施有效控制温湿度、日光与紫外线照射及有害气体等.
6.4.6
定期对展品进行检查,发现损伤、丢失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6.4.7
展品的调整、移交和借出应经分管教育基地的负贵人签字批准.

6.5 展厅管理制度
6.5.1
展厅环境的温湿度及防潮、防水、防光、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防护工作,按JGJ 25 2000 5 章(见附录B 规定的要求进行.
6.5.2
展厅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展品安全的物品,严禁吸烟和明火.
6.5.3
定期清洁展厅卫生,保持展厅整洁有序.
6.5.4
应每日检查展厅安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6.5.5
维护参观秩序,保持展厅安静.
6.5.6
制定符合实际的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疏散预案,保证观众安全.

6.6 展览审核制度
6.6.1
所办展览应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6.6.2
重要题材的展览应报当地宣传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7 展览开放制度
6.7.1
向国内外公众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应少于300 天.
6.7.2
免费向未成年人、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开放.

6.8 接待讲解翻度
6.8.1
飞接待服务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6.8.2
讲解员在岗位上应着装整齐,佩带标明身份的胸卡.
6.8.3
讲解员应使用普通话进行讲解,保持语言和举止规范.
6.8.4
基本陈列和展览应提供全面准确的文字说明和针对不同观众的讲解词.

6.9 文件归档制度
6.9.1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履行职能、进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归档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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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如请示、批复、报告、协议、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展品登记、统计目及管理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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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各类展览策划方案、展览大纲、设计样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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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参观登记、领导与来宾重要题词签名、观众意见薄、观众数量统计、有价值的观众意见和媒体报道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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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实物等非纸质材料.
6.9.2
归档要求和归档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有关规范执行.

6.10 其他制度.
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展品保险、代保管、暂借、出入库、运输以及全过程展品监控保护等制度.

7   档案展览

7.1 基本原则
按照一定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在一定环境内以档案或相关资料为主要展品,配以适当辅助展品,实现进行直观教育、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提供审美欣赏的功能

DA / T 34 2005

7.2 基本陈列
7.2.1
以展示馆藏精品和地区特色作为主题,充分体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7.2.2
按照一定逻辑关系编制大纲
7.2.3
围绕主题选择馆藏档案为主要展品,并辅助以其他展品口
7.2.4
设计展具,如,展柜、开放式陈列柜等。
7.2.5
根据主题、陈列大纲及展厅空间, 运用一定的艺术表现形式和现代科技等手段,将展品、文字等有机组合,使之能够鲜明准确地表达主题,提高教育感染力,充分展示馆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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