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工作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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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工作是随着文字的产生而产生的。据新华社1987年8月30日消息报道:作家骆宾基研究金文发现,我国文字最早产生于公元前两千三、四百年之间。这说明我国的文书工作从那个时代就已经产生了。但这个时期的文书工作还只是原始社会的文书工作,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机关的文书工作,是从商代开始的。这个时期,文书工作由史官管理。史官是由原始社会的巫发展而来的。殷代统治者不但利用他们来占卜和书刻占卜文辞,解释卜兆,并在占卜文书上签名,表示对刻制的文书负责。这是我国最早的文书签名制度。还让他们掌握记录王室活动的工作。因此,史官操持着占卡祭祀和文书管理的双重大权。至商末出现了文书机构一太史僚,长官称太史,下隶不同层次、分工各异的史官。西周时期,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书工作制度,同时还建立了副本制度。春秋时期,出现了文书的用印制度(我国印章大概开始于西周)。随着世卿制度的瓦解及神权地位的衰落,史官的地位随之降低。到了战国,文书工作由王左右的御史和尚书等人负责。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文书工作制度的确立时期,至唐宋时,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此时不仅从中央到地方有健全的文书工作机构和人员,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也有了明确的分工,文书传递网络比较发达,而且从文件的拟制、传递、处理、监督、保密等都形成了一套统一、系统的文书工作制度,并在法律上做了严格规定。如秦汉时期承袭了先秦形成的签名、用印、副本等制度,又出现了避讳和抬头制度。在公文拟制方面,宋代规定了一文一事制度,唐出现了公文用纸制度和折叠制度。在公文运转方面,制定了封装和编号制度、收发登记和催办以及文书移交制度。在保密方面,元代有照刷文卷制度等。鸦片战争后,我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文书工作亦随之带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色彩,并由此而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首先是外交文书制度受到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如对外行文,从前清朝对外皆以“天朝”对属国的身份往来行移,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强迫改变这种行文关系,文书交往用“照会”,“往来行移均用平行”;在称谓上,对外国国名均须首冠“大”宇,公文中不得出现“夷”字等鄙视外国的字眼;在文书释义上,如对公文理解 有岐义,任何国家都可以用本国文字解释,就是不能以中文为准。其次,在文书工作的组织上,“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改称“外务部”)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文书机构,如机要股、电报处、电报局等。其三是出现了许多具有近代意义的新的文书成份,如电报等。辛亥革命后,文书工作又有了新的变化。首先是南京临时政府对文书工作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革。在公文名称上,1912年初发布了《公文程式令》,废除了几千年来封建王朝沿用的公文文种,规定令、咨、呈、示、状5 种公文文种,并统一公文程式;在行文中革除封建称谓,确定官民称谓;确定“公务以敏迅为归,事权以分任为主”的办文原则;规定新的公文纪年等。至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为了强化统治,提高行政效率,1927年至1933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文书工作的条令和办法,1933年至1935年推行了文书档案连锁法,1946年又推行了行政三联制等。
    新中国成立后,吸取了解放1X32作的经验,改革旧政权机关文书工作的制度和办法,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新的文书工作制度。1951年9月29日,政务院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对文书处理工作的要求、公文名称和体式、文件的拟写、办理程序、行文关系、催办检查、立卷归档和保密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文书工作奠定了基础。1955年1月1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颁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更加明确了文书工作的性质和意义,全面统一地规定了文书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组织、工作程序和具体办法,规定文电统一管理,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度。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在总结30多年文书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86年9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于1987年2月18日发布实施;1993年11月21日又对此《办法》进一步修订后重新颁布。2000年8月,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又重新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为机关办公自动化创造条件,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198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我国现行机关的文书工作正是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的。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通讯技术在机关办公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文件大量产生。这必然会给机关文书工作带来一次新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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