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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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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十二条  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所处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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