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 为规范我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产生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含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的过程。
1.3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
1.4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2.2归档电子文件archival electronic records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2.3背景信息 context指描述生成电子文件的职能活动、电子文件的作用、办理过程、结果、上下文关系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历史环境等信息。
2.4元数据 metadata指描述电子文件数据属性的数据,包括文件的格式、编排结构、硬件和软件环境、文件处理软件、字处理和图形工具软件、字符集等数据。
2.5逻辑归档logical filing指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实现的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2.6物理归档 physical filing指把电子文件集中下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2.7真实性authenticity指对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进行鉴定后,确认其与形成时的原始状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