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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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4,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重要的电子文件必需备份三套,异库异地保管。

    7.4  有效性保证

7.4.1 每满1年,对归档电子文件涉及的形成单位和档案保管部门的设备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7.4.2  每满2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7.4.3 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转换工作,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7.4.4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7.4.5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检验结果填入《归档电子文件管理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6

    7.5  电子文件的迁移

    7.5.1系统设备更新、系统扩充、应用软件升级或者改变时,应当及时对归档电子文件进行迁移操作,并填写《归档电子文件迁移登记表》(见附录A的表A.7)。

    7.5.2迁移之前必须做数据备份。

    7.5.3保持数据在迁移前后的一致性。

    7.6  电子文件的利用

    7.6.1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载体不外借。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允许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7.6.2利用电子文件应当使用拷贝件。

    7.6.3具有保密要求的电子文件采用联网方式利用时,应当遵守国家或部门有关保密的规定,有稳妥的安全保密措施。

    7.6.4利用电子文件不得超出权限规定范围。

    7.7  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销毁

    7.7.1归档电子文件的鉴定销毁,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执行,并且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7.7.2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应当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文件可进行逻辑删除。

    7.8  统计、分析

7.8.1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及时按年度对归档电子文件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情况进行统计。

    7.8.2档案管理软件应当能提供对归档电子文件的数据分析和利用情况分析。

 

8.   

    8.1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各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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