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通知
宁档发[2007]59号
各市、县(区)档案局,区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各大专院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07年度《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办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采取集中审核、统一办理的方法,于2007年11月15日开始,12月15日结束。
二、办理条件
1、2005年以来参加过国家档案局、自治区档案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专业培训班,累计参加培训学时达到120学时以上(含120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2、2005年以来参加过由各市、县(区)档案局主办的,经自治区档案局备案、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档案专业培训班,其累计学时达到120学时以上(含120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3、取得档案系列助理馆员(含助理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档案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
4、2002年已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
1、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符合条件的档案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培训证明(复印件)、填写好的《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到自治区档案局办理。
2、行业所属单位档案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的,由本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填写好《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办理情况汇总表》及办理材料,统一报自治区档案局办理。
3、各市、县(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组织档案人员办理《资格证书》的,由各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办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市、县(区)档案局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填写《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办理情况汇总表》,由当地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后,由当地人事、档案部门颁发自治区人事、档案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4、《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登记表》由本人填写,须经单位签署意见、签章;“审核单位意见”栏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档案部门审核、签章。《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办理情况汇总表》由经办部门填制。
5、办理《资格证书》每人需交2寸照片一张、工本费35元。
四、请各市、县(区)档案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尽快转发辖区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
附:1、《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登记表》(样表)(下载)
2、《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办理情况汇总表》(样表)(下载)
联系电话:0951-2079492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