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意见
宁档发[2007]14号
各市、县(区)档案局,区直各单位: 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8号令发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取得了又一新的成果,必将对各级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都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规定》是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法规依据,各市、县(区)档案部门,各级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机关档案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好《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发布《规定》,将《规定》上升到行政规章,充分说明机关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区)档案部门、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自治区档案局将于6月份结合我区机关档案工作实际,组织专题培训,使广大档案工作者进一步加深对《规定》的理解,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2、各市、县(区)档案局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本级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分清责任,严格把关,以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审查和审批工作。 3、各级机关档案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修定工作,及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各级机关对2007年以后(含2007年)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照《规定》执行。 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
|
| 加入时间:2007-4-20 9:16:02 |
①
|
文章版权均属宁夏档案信息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宁夏档案信息网”。 |
| ② |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