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档发[2007]19号
各市、县(区)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局)、经委(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自治区档案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200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大建设项目,以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经济委员会(局)每年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名单为准。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组织档案的专项验收。未经档案验收的项目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