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评选表彰全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宁人发[2007]94号
各市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区直各部门,大、中型企业: 2003年以来,全区广大档案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广大档案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我区档案事业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46号)精神,自治区人事厅、档案局决定在全区开展评选表彰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区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在成立满5年的上述单位中评选产生,重点评选基层单位。自治区档案局馆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县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区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连续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的档案工作人员。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此次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表彰名额 1、全区评选表彰“全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15个、“全区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32名 (名额分配见附表2)。 2、自治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从“全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区档案工作先进工作者”人选中,推荐参加评选“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1个、“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全国档案工作优秀集体2个、优秀档案工作者1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为档案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管理严格,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成绩突出,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深化改革,开拓进取,紧紧围绕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档案工作的规律,用科学、先进的理念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档案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4.规章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创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管理严格规范,效果显著。 5.干部职工队伍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取得显著工作成绩。 (二)先进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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